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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陳明清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高雄市○○區○○路0 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被告聲請,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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