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廖淑妹
相 對 人 陳昭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所有由訴外人莊岳樺駕駛之車牌AFV-5883自小客車,於民國107 年3 月3 日在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與站前南路以北,與相對人所駕駛之車牌D4-2920 自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聲請人車輛受損,故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左營區,相對人則設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