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司小調,2734,2019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73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葉湘臻即蔡恬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200元,屬小額事件,雖兩造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然依首揭法條規定,無合意管轄之適用。

又相對人住所地為臺南市,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