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司小調,342,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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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 純
代 理 人 黃建中
代 理 人 黃薇珊
代 理 人 陳昱瑄
相 對 人 黃月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在聲請人經營之Times 高雄榮德榮光停車場因倒車不慎擦撞聲請人所有之身障立柱看板,故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看板修補費用。

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左營區,相對人則設籍於臺中市,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登記證、民事補正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1條之規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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