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司小調,856,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聶淑虹
相 對 人 李丕旻
相 對 人 李胤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均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有相對人二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另有關聲請人起訴狀所列相對人李胤全,經本院依起訴狀所載事實調閱租屋補助相關資料,相對人正確名稱應為李胤銓,爰依職權更正如上,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