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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971號
聲 請 人 楊捷宇
相 對 人 萬宗芳
代 理 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購買天恩玫瑰園亞伯拉罕骨葬區二座七排之墓基永久使用權,然該墓園為非法使用,故請求相對人賠償不完全給付之損害,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鳥松區,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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