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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559號
聲 請 人 陳仙丹
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
相 對 人 黃保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經查相對人住所地位於高雄市燕巢區,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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