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司聲,11,2019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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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李蘭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陳杉淮」之記載,應更正為「李蘭華」。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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