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李蘭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陳杉淮」之記載,應更正為「李蘭華」。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