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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周嘉志
聲 請 人 徐美麗
相 對 人 聯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振昌
相 對 人 徐正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聲請人調解聲明主張相對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聲請人及其餘共有人全體。
依聲請人陳報相對人占用上開土地面積為646.3 平方公尺,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945,000元【計算式:面積646.3 ㎡×公告土地現值150,000 元/ ㎡=96,945,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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