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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姚承男
相 對 人 林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
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將聲請人所有位於高雄市○○區○○里○○街00000 號房屋騰空返還予聲請人,上開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55,500 元。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5,500 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起訴之請求,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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