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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顏福源
相 對 人 潘金富
相 對 人 潘金城
相 對 人 潘馮淑梅
相 對 人 蘇碧珠
相 對 人 蘇碧昭
相 對 人 蘇碧雲
相 對 人 蘇碧櫻
相 對 人 蘇世隆
相 對 人 蘇世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金富等九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299,6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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