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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656號
聲 請 人 李雅鈴
相 對 人 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何淑貞即海灣森林民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國有財產署機關所在地位於台北市,相對人何淑貞即海灣森林民宿住所地係在屏東縣,而本件意外發生地點在屏東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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