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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74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王建諺
相 對 人 王以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建諺及王以晴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王建諺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王建諺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而查相對人王建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王建諺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王以晴,疑為脫產行為,故請求撤銷該買賣關係,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王建諺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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