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小,109,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沈彥任
徐文雄
吳慶展
徐沛狷
被 告 王薇宣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雄小字第109 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 月28日
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芷萱
書 記 官 陳郁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郁惠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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