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小,176,201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76號
原 告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麗秋
陳倩如
被 告 孫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974元,及自92年10月9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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