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小,191,201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紀景揚

被 告 傅雪鳳(原名:李傅雪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