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小,230,201903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于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奕間給付差額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066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32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