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小,2324,202408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32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周沛珍(原名周筱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自民國93年11月23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93年11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而應予更正。

又判決之更正,係以判決當時之狀態有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據。

至本件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判決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今井貴志之事實,乃於案件上訴程序中,是否承受訴訟問題,核與判決更正無涉,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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