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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被 告 呂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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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 備註 │
├──┼──────┼─────────┼─────┼────┤
│1 │新臺幣 │92年11月26日起至 │週年利率 │ │
│ │49,942元 │104 年8 月31日止 │20% │ │
│ │ ├─────────┼─────┼────┤
│ │ │104 年9 月1 日起 │週年利率 │ │
│ │ │至清償日止 │15% │ │
└──┴──────┴─────────┴─────┴────┘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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