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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45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李仁傑
被 告 林佳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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