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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498號
原 告 張O文
被 告 OO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O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入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其差額,此裁定已於108 年1 月31日寄存送達,於108 年2 月11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又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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