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小,721,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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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72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原告與被告王俊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又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自然人死亡時,即喪失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亦隨之喪失,如起訴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依其情形無從補正,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見本院卷第3 頁原告起訴狀之收文章戳),惟被告已於107 年7 月24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足認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已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於法未合,應予裁定駁回。

又本院曾於108 年1 月15日發文通知原告對被告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12頁),然原告迄今未為任何說明,亦未具狀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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