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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畢經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健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按如附表所示本票之面額加總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
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如經第二審裁定駁回聲請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前揭裁定駁回確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秀敏
附表:
編號票據號碼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提示日
No648598 83,000元
106年4 月17日
106年4 月17日
No648582 100,000元
106年6月12日
106年6月12日
No648591 150,000元
106年8月9日
106年8月9日
No648583 70,000元
106年9月12日
106年9月12日
No648577 100,000元
106年10月24日
106年10月24日
No648576 100,000元
106年10月24日
106年10月24日
No658078 45,000元
106年3月27日
106年3月27日
No764809 10,000元
106年11月1日
106年11月1日
No658079 45,000元
106年3月28日
106年3月28日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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