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簡,2079,2020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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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畇鋐(原名:楊再興)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陳慕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6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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