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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297號
原 告 康曜生活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登鴻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 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被 告 江啟明
訴訟代理人 江通益
黃順利
被 告 江通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0月6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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