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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7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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