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簡,411,201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1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成家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108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見卷附之送達證書),但原告至今未補繳(見卷附之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因此,原告之訴不合法,又未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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