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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0號
原 告 蘇桂瑩
被 告 黃素淩
陳壽堃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淩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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