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簡聲,21,201903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邱韋宇
聲 請 人 邱韋竣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文卿律師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民國108 年3 月7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記載「陳
國欽」,應更正為「陳國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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