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簡聲,22,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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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童子騰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則得為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應以有提起上開各類型之訴訟為其前提要件,若未提起上開各類型之訴訟,即不符合停止執行之要件,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收受相對人之債務協議通知,詎料相對人於協議進行中竟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由本院108 年度司執嘉字第8361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因此遭扣款,相對人此種作法侵害聲請人之權益,因此請求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等語。

惟查,本件聲請人並未說明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律依據為何,亦無說明有何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情形,所為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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