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補,111,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安立盛數位媒體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宜慈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綠光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0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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