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補,132,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謝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淑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曾淑燕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2,000 元,尚應補繳2,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