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補,159,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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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9號
原 告 弘晉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瑠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值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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