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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25號
原 告 黃世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被繼承人郭宗霖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見院卷第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到院閱卷,並於前開期日內一併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郭宗霖之繼承人姓名年籍,並依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需檢附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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