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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李清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貴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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