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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陳積群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王佑銘律師
被 告 亞洲聯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君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000 號12樓之頂樓共用部分修繕至無水分滲漏之狀態。
依原告所陳報之報價單,該頂樓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46,15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6,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應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前,陳報被告之組織報備證明,及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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