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補,270,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7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鄭碧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分期消費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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