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補,272,201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陳宗辰


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洪美麗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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