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補,275,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天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逸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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