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李咏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虎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