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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彭O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O運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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