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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黃靖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東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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