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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林呈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登芳、台灣中油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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