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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93號
原 告 許聖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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