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補,294,201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94號
原 告 陳堯華


上列原告與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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