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8,雄補,297,201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陳珈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陳芳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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