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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98號
原 告 CATUTAN LENNIE ANNE DE LEON(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展銓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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