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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05號
原 告 蘇真慧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道商浮力森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道商浮力森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第1項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9,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第2項則為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 元,總計4,000 元。
然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雄救字第23號),並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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