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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09號
原 告 溫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國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炬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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