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阮氏思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